GB/T 2893.5-2020 圖形符號 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第5部分:安全標志使用原則與要求
- 發表時間:2023-03-15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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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GB/T 2893本部分的電子文件中所呈現的顏色不能作為真實顏色在屏幕上觀看或用于印刷。雖然本部分中顏色的使用符合要求(根據目測檢驗在允許偏差內),但印刷版本不能用于顏色匹配。有關顏色匹配的要求請查閱GB/T 2893.4,該部分在給出色度屬性和光度屬性的同時給出了引自色序系統的顏色參考值。
1 范圍
GB/T 2893的本部分規定了在實際使用中選取、組合和設置安全標志的原則和要求。本部分適用于除私人住宅之外的公共場所、工作場所或公共建筑中使用的安全標志。本部分不適用于:
——道路交通標志;
——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本部分不包含疏散路線標志和水域安全標志的使用要求。
注1:疏散路線標志及其使用要求規定在GB/T 23809中。
注2:水域安全標志及其使用指南的規定分別在GB/T 25895.1和GB/T 25895.3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893.1 圖形符號 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第1部分:安全標志和安全標記的設計原則
GB/T 2893.3 圖形符號 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第3部分:安全標志用圖形符號設計原則
GB/T 2893.4 圖形符號 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第4部分:安全標志材料的色度屬性和光度屬性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7000.1 燈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與試驗
GB 13495.1 消防安全標志 第1部分:標志
GB/T 15565 圖形符號 術語
GB/T 20002.4 標準化工作指南 第4部分:標準中涉及安全的內容
GB/T 31523.1 安全信息識別系統 第1部分:標志
GB/T 31523.2 安全信息識別系統 第2部分:設置原則與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GB/T 15565和GB/T 20002.4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4 使用原則
4.1 安全標志的類型和功能應符合GB/T2893.1的規定。安全標志可通過多種形式呈現,包括但不限于標志牌、標簽或直接在載體上涂繪等。
4.2 使用的安全標志宜確保在最大觀察距離內的觀察者能夠知曉危險源的位置、危險源的性質以及將風險控制到可接受水平所需采取的措施。
4.3 安全標志在使用時還應符合以下原則:
a)安全標志易于被注意到,安全標志與使用環境之間具有足夠的對比度;
b)確保安全標志能夠始終在觀察者的視線范圍內,不會出現偶爾被遮擋的情形(例如,被打開的門遮擋);
c)安全標志在觀察距離上具有足夠大的尺寸和充足的照明。
5 使用要求
5.1 需求分析
5.1.1 在目標場所內,根據相關法律和規章的要求或安全生產的規定應設置的安全標志應優先設置。其他安全標志的使用應基于風險評估進行判斷,風險評估可以識別和確定目標場所中存在的危險源類別以及與每個危險源相關聯的具體風險。
注:危險源類別通常可以按照物理的、化學的、生物的、心理的等方面進行劃分。
5.1.2 通過風險評估確定危險源后應首先進行風險控制。首選的風險控制措施應為消除危險源,其次是阻止人員與危險源發生接觸。如果上述措施都不可行,或者在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依然有殘余風險,則應使用安全標志來傳遞相應的安全信息。在危險源可以被消除并應該被消除時,不宜單純依靠安全標志來避免風險。
示例:危險源是地面不平整,這可能導致行人跌倒,則需要采取的措施如下:
——第一選項,通過將地面弄平來消除危險源;
——第二選項,通過設置能夠有效阻隔的障礙物(如護欄等)來阻止人們接觸到該危險源;
——第三選項,第一選項和第二選項都不可行,則通過設置安全標志來提醒人們注意該處的危險。
5.1.3 在風險評估過程中僅宜考慮較顯著的風險。宜在風險評估過程中規定一個取舍的指標,對于明顯微小、不可能呈現或潛在傷害不顯著的風險可不予考慮。
5.1.4 在分析安全標志的需求時還宜考慮以下方面:
a)實施風險控制的需求,包括:
1)禁止危險的動作或行為;
2)禁止特定的人員、工序或做法;
3)應執行特定動作、工序或做法。
b) 實施應急預案的需求:
1)確定安全設備設施的位置;
2)確定消防設備設施的位置。
c)健康及安全法律或規章的要求。
d)政府管理部門的要求。
e) 場所管理者及負責人的其他要求等。
5.2 選取和使用
5.2.1 選取安全標志時宜考慮以下影響因素:
a)評估區域內常規活動和非常規活動的內容;
b)有可能出現在評估區域內的所有人員的活動情況;
c)評估區域內的所有設備設施的情況;
d)是否與該場所內的安全管理文件或安全管理系統有沖突。
5.2.2 安全標志應優先從GB/T 31523.1、GB 2894、GB 13495.1等國家標準中選取。
5.2.3 當所需安全標志在現行國家標準中沒有規定時,宜優先使用通用安全標志(包括通用警告標志、通用禁止標志和通用指令標志,見GB/T 31523.1)和文字輔助標志形成組合標志表達所需的安全信息,也可按照GB/T 2893.1和GB/T 2893.3的規定設計新安全標志。
5.2.4 安全標志在使用時,可通過使用襯邊增加標志的顯著性。襯邊是標志邊框外邊緣與邊框顏色成對比色且有一定寬度的條帶。安全標志帶有襯邊時,襯邊的使用宜符合GB/T 31523.2的規定。
5.3 輔助文字的使用
5.3.1 輔助文字有助于增強安全標志的易理解性。對于人們比較熟悉的安全標志,例如“禁止吸煙”,在使用時也宜通過輔助文字進一步增強其易理解性。
5.3.2 如果風險評估的結果認為評估區域內的目標受眾可能不熟悉該安全標志,則使用的安全標志應帶有能夠傳達安全標志含義的輔助文字。
5.3.3 在使用輔助文字時,輔助文字應起到以下作用:
a)給出安全標志的含義;
b) 通過提供更多信息來擴展或者詳細說明安全標志的含義。
5.3.4 輔助文字的內容與安全標志在國家標準中所規定的含義之間不應有任何沖突或矛盾。
5.3.5 輔助文字不應單獨使用。在使用輔助文字時:
a)輔助文字的顯著程度不宜超過相伴的安全標志;
b) 中文輔助文字宜使用筆畫粗細一致的等線字體,例如黑體等;
c) 輔助文字若使用英文,則:
1)英文只有第一個單詞的首字母大寫,其他單詞的字母均小寫;
2) 與警告標志一起使用的英文輔助文字中如果使用了警示語“Warning”,則警示語后的英文宜另起一行,另起一行的英文中第一個單詞的首字母大寫,其余單詞字母均小寫;
3) 英文字體宜為筆畫粗細相近的無襯線字體。
5.3.6 中文輔助文字的字高宜大于或等于6mm,或不小于安全標志高度的10%,取二者中較大者。英文輔助文字中小寫字母的字高(使用小寫字母“x”度量)宜為同時使用的中文字高的一半。
5.3.7 輔助文字宜形成矩形文字輔助標志并與安全標志同時使用。文字輔助標志的設計應符合GB/T 2893.1的要求。文字輔助標志宜作為組合標志或集合標志的組成部分與相應的安全標志一起使用,如圖1和圖2所示。
圖1 組合標志示意
5.3.8 當特定位置需要多個安全標志才能傳達完整的安全信息時,多個安全標志及其輔助文字宜位于同一矩形載體上,形成帶有輔助文字的表達多個安全信息的集合標志,如圖2所示。集合標志中,每個安全標志都應與其輔助文字有清晰的相關性,安全信息之間應具有清晰的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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