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2057-2016 金屬非金屬礦山在用貨運架空索道安全檢驗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9-01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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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非金屬礦山在用貨運架空索道安全檢驗的基本要求、檢驗項目及技術要求、檢驗方法、判定規則和檢驗周期。
本標準適用于金屬非金屬礦山在用貨運架空索道現場檢驗。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2141 貨運架空索道安全規范
GB 16423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GB 26722 索道用鋼絲繩
GB/T 13325 機器和設備輻射的噪聲操作者位置噪聲測量的基本準則(工程級)
3 基本要求
3.1 受檢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在用貨運架空索道(以下簡稱索道)應經竣工驗收,具有技術檔案和合格證 書,且應能按GB 16423的要求正常運行。
3.2 檢驗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
4 檢驗項目及技術要求
4.1 站房
4.1.1 站房內機械設備、電氣設備及鋼絲繩應有必要的防護、隔離措施,離地高度小于2.5 m的運行 鋼絲繩和設備的外露運轉部分應設安全罩或防護網隔離。
4.1.2 在有通行條件的單層站房的站口,應設防止行人或車輛橫穿線路的隔離設施;高架站房的站口, 應設防止人員或物體墜落的保護設施。其他人員可接近的站房邊緣,高差大于1.0 m的懸空或陡坡處 應設防護設施。
4.1.3 站房內非公共通行的區域應隔離,防止非工作人員入內。
4.1.4 索道各站房應配備滅火器,滅火器應在有效期限內,取滅火器不應需要任何工具。
4.1.5 在控制室司機控制臺上應能方便地觀察線路運行情況,控制室操作位置處的噪聲聲壓級不應超 過 85 dB(A)。
4.1.6 控制室內應懸掛崗位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
4.1.7 各站房應設照明裝置并配備應急照明燈具。
4.2 運輸線路
4.2.1 索道線路跨越廠區、居民區、鐵路、公路、航道、電力架空線路、通訊架空線路時,應設安全保護設 施(保護網、保護橋、攔網等),安全保護設施應符合GB 12141的要求。
4.2.2 索道線路跨越或穿越有關設施、區域(如鐵路、公路、航道、電力架空線路、建筑物、街道等)時的 最小垂直凈空尺寸、貨車與內外側障礙物之間的最小水平凈空尺寸均應符合GB 12141的要求。
4.2.3 支架應采用鋼材或鋼筋混凝土材料制作,不應采用繃繩拉緊的支架。
4.2.4 支架上應設爬梯,當支架高度大于10 m時,爬梯應設護圈或防墜落裝置。
4.3 驅動裝置
4.3.1 驅動輪的直徑不應小于牽引索或運載索直徑的80倍。
4.3.2 繩輪的直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牽引索和運載索的導向輪,導向輪直徑與牽引索(運載索)的直徑之比應符合表1的規定;
——牽引索或運載索的張緊輪,不應小于張緊索直徑的40倍;
——承載索的張緊輪,不應小于張緊索直徑的25倍。
表1 導向輪直徑與牽引索(運載索)直徑之比
包角(°) | >4 ?20 | >20 ?90 | >90 |
D/d | 40 | 60 | 80 |
注:D為導向輪直徑,mm;d為牽引索或運載索直徑,mm。 |
4.3.3 索道最高運行速度不應超過設計值,索道使用單位無法提供設計值時按表2規定
表2 索道最高運行速度
索道形式 | 索道最高運行速度(m/s) |
單線循環式貨運索道 | 4. 5 |
雙線循環式貨運索道 | 5. 0 |
單線往復式貨運索道 | 6.0 |
雙線往復式貨運索道 | 8.0 |
4.3.4 索道除具有正常的運行速度外,還應具有0.3m/s?0.5m/s的檢修速度。
4.3.5 索道正常起動時的加速度和正常制動時的減速度均應符合下列要求:
——循環式索道不大于0.15 m/s2 ;
——往復式索道不大于0.7 m/s2。
4.3.6 使用的貨車類型、規格(外形尺寸和重量)、容量及數量應滿足設計要求,索道不應超載運行。
4.3.7 在規定的荷載范圍內,索道應能平穩起動,且能實現反向運行。索道運行時,貨車應能安全通過 線路支架、平穩進出站房、順利完成站內作業。
4.3.8 采用自動控制的索道,應具有手動控制方式。
4.3.9 控制臺、各站房、貨車的裝卸區段等處的適當位置,應設緊急停車按鈕,緊急停車按鈕應獨立于 PLC(可編程控制器),緊急停車按鈕動作時,索道應能自動停止運行。
4.3.10 當索道驅動裝置的制動系統和潤滑系統的油壓、油溫異常時,應能報警。
4.4 制動系統
4.4.1 驅動裝置的制動器應符合以下要求:
——制動型和停車后會倒轉的動力型循環式索道,設工作制動器和安全制動器,但對于斷電后能自然停車并且停車后不會倒轉的循環式索道,可只設工作制動器;
——往復式索道的驅動裝置,設工作制動器和安全制動器;
——安全制動器作用在驅動輪,或具有足夠纏繞圈數的卷筒或與卷筒連接的制動盤上,安全制動器能手動控制。
4.4.2 每一套制動器均應能使索道在最不利載荷情況下停車。
5.4.3 索道緊急制動時的減速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循環式索道不大于1.0 m/s2;
——往復式索道不大于2.0 m/s2。
4.4.4 摩擦式驅動裝置的索道,在最不利載荷情況下啟動和緊急制動時,鋼絲繩在驅動輪上均不應出 現明顯滑動現象。
4.4.5 制動塊和制動面上不應有降低摩擦系數的介質(如油、水等)。
4.5 安全保護裝置
4.5.1 應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當主驅動電機電流超過規定值時,索道應能自動停止運行。
4.5.2 應裝設超速保護裝置,當索道運行速度超過規定運行速度的10%時,應能自動斷電,同時實施 安全制動。
4.5.3 多段驅動的索道,應裝設聯鎖保護裝置,當某一段索道發生故障時,其他區段的索道應立即自動停車。
4.5.4 應裝設拉緊裝置越位保護裝置,當拉緊小車或拉緊重錘超過極限位置時,索道應能自動停止運行。
4.5.5 采用液壓拉緊裝置的索道,應裝設拉緊力超限保護裝置,當工作油壓超過正常值的±10%時,索道應能自動停止運行。
4.6 通信與信號裝置
4.6.1 各站房及控制室之間,應設內部專用直通電話;若索道建在通信信號完全不能覆蓋的區域,至少應在一個站房內裝設當地公用電話。
4.6.2 各站房及控制室之間,應設聯絡信號,聯絡信號應同時具備聲、光功能。
4.6.3 各站房及控制室之間,應設置無線通信設備,以保證有線電話系統發生故障及索道線路檢修時 的通信聯系。
4.6.4 在索道沿線主要風口處應設置電傳風向風速儀,在有工作人員的站房應設風速顯示裝置,當風 速達到報警值時能發出報警信號。
4.7 防雷與接地
4.7.1 索道站房應設防雷設施。防雷接地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5 Q。防雷接地應和站房內所有 金屬構件、電氣設備等的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裝置。
4.7.2 承載索或運載索應與站房的防雷接地裝置聯接,聯接點不應少于2個。
4.7.3 線路支架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 Q。
4.7.4 應采取技術措施防止雷電波形成的高電壓從電源入戶線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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