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1103-2014 煤礦許用電雷管井下可燃氣安全度試驗方法和判定規則
- 發表時間:2022-09-11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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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許用電雷管井下可燃氣安全度試驗用儀器設備和材料、試驗條件、試驗步驟和判定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煤礦許用電雷管。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8031 工業電雷管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煤礦許用電雷管 permissible electric-detonator
允許在有可燃氣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礦井下使用的電雷管。
3.2
可燃氣 inflammable gas
能燃燒或爆炸的氣體。
3.3
安全度 safety
電雷管在有可燃氣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礦井下使用的安全程度。
4 方法提要
將受試電雷管置于充有規定濃度的煤礦井下可燃氣—空氣混合物的特定裝置內引爆,以引爆混合氣的頻數表述電雷管對可燃氣的安全度。
5 儀器、設備和材料
5.1 爆炸箱:由鋼板卷制而成,直徑560mm,長1200mm。一端用鋼板封閉,兩側有氣體混合管道、進氣口和甲烷檢測口,見圖1所示。
5.2 甲烷測定器:分度值應不大于0.1%。
5.3 溫度計:分度值應不大于1℃。
5.4 濕度計: 分度值應不大于1%。
5.5 起爆電源:供電時間不超過4ms。
5.6 試驗用井下可燃氣:試驗過程中,當甲烷的濃度為9.0%時,其它可燃氣含量總和應不大于0.3%,二氧化碳和過量氮含量總和應不大于1.0%。
1—爆炸箱;
2—溫度計;
3—甲烷檢測口;
4—固定雷管支架;
5—密封墊圈;
6—密封門;
7—把手;
8—進氣閥;
9—排氣閥;
10—風機;
11—氣體混合管路;
12—手動閥;
13—可燃氣進氣閥;
14—進氣口。
圖1 煤礦許用電雷管井下可燃氣安全度試驗裝置示意圖
6 試驗條件
6.1 爆炸箱內井下可燃氣—空氣混合氣體中,甲烷濃度為(9.0±0.3)%。
6.2 爆炸箱內溫度為10℃~30℃,相對濕度應不大于80%。
6.3 受試的煤礦許用電雷管應符合GBT 8031標準規定的規格、質量及爆炸性能指標方可進行井下可燃氣安全度試驗。
7 試驗步驟
7.1 將爆炸箱的進氣口接上膠管,與充有井下可燃氣的鋼瓶連接好。
7.2 將甲烷測定器校準調零并與甲烷檢測口連接。
7.3 受試樣品在試驗前,應用引火藥頭或非許用電雷管做試驗,以驗證試驗系統是否正常。
7.4 將一發受試雷管水平固定在爆炸箱固定支架的中心位置上,管底朝向箱口。
7.5 爆炸箱的開口端用牛皮紙或塑料薄膜封閉。
7.6 打開可燃氣進氣閥和甲烷檢測口閥門,向爆炸箱內充井下可燃氣,同時啟動風機進行混合,使井下可燃氣與爆炸箱內空氣混合均勻并且甲烷含量達到標準規定的濃度。
7.7 關閉圖1中的3、8、9、12、13處閥門。
7.8 用起爆電源立即引爆受試雷管。根據爆炸聲音或其他參數判定雷管是否引燃充井下可燃氣—空氣混合物,并做好記錄。
8 判定規則
8.1 試驗采用二次抽樣方案(25,25/1,3;2,3),即第一次試驗的引燃頻數≤1/25時,判為合格,引燃頻數≥3/25時,判為不合格;當引燃頻數=2/25時,進行第二次試驗,二次試驗總引燃頻數=2/50時,仍判為合格,否則判為不合格。
8.2 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以每段為一組進行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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