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T 1159-2011 煤基腐植酸技術條件
- 發表時間:2022-10-02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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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基腐植酸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包裝、標志、貯存、運輸。
本標準適用于以泥炭、褐煤和風化煤為原料經物理加工制得的腐植酸。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11 煤中全水分的測定方法
GB/T 212 煤的工業分析方法(GB/T 212-2008,ISO 11722:1999,Solid mineral fuels -- Hard coal -- Determination of moisture in the general analysis test sample by drying in nitrogen, ISO1171:1997,Solid mineral fuels -- Determination of ash,ISO562:1998,Hard coal and coke -- Determination of volatile matter,NEQ)
GB/T 11957 煤中腐植酸產率測定方法
3 技術要求
煤基腐植酸應符合表1要求。
表1 煤基腐植酸的技術要求
一級品 | 二級品 | 合格品 | |
總腐植酸(干基計),% | ≥60.0 | ≥55.0 | ≥45.0 |
游離腐植酸(干基計),% | ≥55.0 | ≥50.0 | ≥40.0 |
灰分(干基計),% | ≤25.0 | ≤30.0 | ≤40.0 |
全水分,Mt,% | ≤20.0 | ≤25.0 | |
外觀 | 黑色顆粒或粉末 | ||
粒度 | 對粒狀腐植酸,1mm~5mm的質量百分數(顆粒率)應≥90.0(%) | ||
對粉狀腐植酸,0.5mm的篩余物質量百分數應≤5.0(%) | |||
注:如總腐植酸與游離腐植酸值無法統一時,以游離腐植酸值作為定級標準 |
4 試驗方法
4.1 煤基腐植酸中的總腐植酸和游離腐植酸產率按GB/T 11957中的容量法測定。
4.2 煤基腐植酸中的灰分按GB/T 212中灰分測定方法測定。
4.3 煤基腐植酸中的水分按GB/T 211中全水分測定方法測定。
4.4 粒狀腐植酸顆粒率的測定
4.4.1 方法提要
試樣先后通過5mm篩和1mm篩,5mm篩的通過物與1mm篩的通過物之差占試樣的質量百分數作為顆粒率。
4.4.2 儀器
4.4.2.1 孔徑為1mm的標準篩(附篩蓋和篩底)
4.4.2.2 孔徑為5mm的標準篩(附篩蓋和篩底)
4.4.2.3 振篩機
4.4.3 分析步驟
稱取煤基腐植酸試樣100g(稱準至0.1 g),置于5mm標準篩上,蓋好篩蓋,置于振篩機上,夾緊,震蕩5min,將已通過5mm標準篩上的試樣稱量(稱準至0.1 g);已通過5mm標準篩的試樣完全轉移至1 mm標準篩上,蓋好篩蓋,置于振篩機上,夾緊,震蕩5min,將已通過1mm標準篩上的試樣稱量(稱準至0.1 g);夾在篩孔中的顆粒應作不通過此篩孔部分計算。
注:若無振篩機,可人工過篩,但仲裁時必須用振篩機。
4.4.4 分析結果計算:
ρ=〔(m1 - m2)/m〕×100…………………………………………(1)
式中:ρ——粒狀腐植酸顆粒率,單位為質量百分數(%);
m1——小于5mm孔徑的試樣質量,單位為克(g);
m2——小于1mm孔徑的試樣質量,單位為克(g);
m——試樣的質量,單位為克(g)。
4.4.5 允許差
平行測定結果的絕對差值不大于0.5%,取平行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結果。
4.5 粉狀腐植酸篩余物的測定
4.5.1 方法提要
試樣通過0.5mm篩,篩上物占試樣的質量百分數作為篩余物。
4.5.2 儀器
4.5.2.1 孔徑為0.5mm的標準篩(附篩蓋和篩底);
4.5.2.2 振篩機。
4.5.3 分析步驟
稱取煤基腐植酸試樣100g(準確至0.1g),置于0.5mm標準篩上,蓋好篩蓋,置于振篩機上,夾緊,震蕩5min,將通過0.5mm孔徑篩子上的試樣稱量(準確至0.1g),夾在篩孔中的顆粒應作不通過此篩孔部分計量。
注:若無振篩機,可人工過篩。但仲裁時必須用振篩機。
4.5.4 分析結果的計算:
ρ′= 〔(m′ - m1′)/m′ 〕×100……………………………………(2)
式中:ρ′——粉狀腐植酸篩余物,單位為質量百分數(%);
m1′——小于0.5mm孔徑的試樣質量,單位為克(g);
m′——試樣的質量,單位為克(g)。
4.5.5 允許差
平行測定結果的絕對差值不大于0.5%。取平行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結果。
5 檢驗規則
5.1 煤基腐植酸的采樣和制備:
5.1.1 采樣
5.1.1.1 采樣量:見表2。
表2 煤基腐植酸的采樣量
總袋數 | 取樣袋數 |
1~10 | 全部袋數 |
11~49 | 11 |
50~64 | 12 |
65~81 | 13 |
5.1.1.2 總樣量:產品按批檢驗,每批重量不超過2t。
5.1.1.3 采樣方法:采樣時用采樣器從袋口一邊斜插至對邊袋深3/4處采取均勻樣品,所取試樣總量不得少于2 kg或從箱中隨意抽取兩袋,然后用縮分器或四分法,將試樣縮分至500 g,分裝于兩個清潔、干燥并帶有磨口塞的廣口瓶中,粘貼標簽,注明生產廠名稱、產品名稱、批號、取樣地點、取樣日期、取樣人姓名。一瓶作產品分析, 另一瓶密封保存二個月,備查。
5.1.2 樣品制備
取100g縮分樣,研磨至全部通過0.2mm孔徑的篩子,混合均勻,置于清潔、干燥的瓶中,供產品分析用。
5.2 產品應由生產廠的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在檢驗合格并簽發質量合格證書后方能出廠。
5.3 檢驗后,如有一項指標不符合表1的規定,應重新自兩倍量的取樣袋中取樣復驗,重新檢驗的結果如仍有一項指標不符合表1的規定,則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5.4 使用單位有權按本標準規定的檢驗規則和試驗方法對該產品進行檢驗。
6 包裝、標志、貯存與運輸
6.1 產品用編織袋(內襯聚乙烯袋)包裝,每袋凈重25±0.25kg或50±0.5kg。
6.2 每件包裝物上應有下列標志:生產廠名稱、產品名稱、生產日期、商標、級別、凈重。
6.3 每批出廠的產品都應附有質量合格證,其內容包括:產品名稱、批號、級別、檢驗結果、檢驗人姓名、檢驗日期、本標準編號、生產廠名稱。
6.4 產品應密閉放于陰涼干燥處。在貯存和運輸過程中,應注意防潮、防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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