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715-2005 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
- 發表時間:2022-11-12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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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的一般要求、要求和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安裝的使用散射光、透射光工作原理的點型光電感煙火災探測器和電離原理的點型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其他環境中安裝的或使用其他工作原理的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除特殊技術要求應由有關標準另行規定外,亦應執行本標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文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9969.1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 12978 消防電子產品檢驗規則
GB 16838 消防電子產品環境試驗方法及嚴酷等級
GB/T 17626.2-199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idt IEC 61000-4-2:1995)
GB/T 17626.3-199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idt IEC61000-4-3:1995)
GB/T 17626.4-199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idt IEC61000-4-4:1995)
GB/T 17626.5-199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idt IEC 61000-4-5:1995)
GB/T 17626.6-199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idt IEC61000-4-6:1996)
3 一般要求
3.1 總則
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以下稱探測器)若要符合本標準,應首先滿足本章要求,然后按第4章規定進行試驗,并滿足試驗要求。
3.2 報警確認燈
每個探測器上應有紅色報警確認燈。當被監視區域煙參數符合報警條件時,探測器報警確認燈應點亮,并保持至被復位。通過報警確認燈顯示探測器其他工作狀態時,被顯示狀態應與火災報警狀態有明顯區別。可拆卸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可安裝在探頭或其底座上。確認燈點亮時在其正前方6m處,在光照度不超過500lx的環境條件下,應清晰可見。
3.3 輔助設備連接
探測器連接其他輔助設備(例如遠程確認燈,控制繼電器等)時,與輔助設備間連接線開路和短路不應影響探測器的正常工作。
3.4 可拆卸探測器
可拆卸探測器在探頭與底座分離時,應為監控裝置發出故障信號提供識別手段。
3.5 出廠設置
除非使用特殊手段(如專用工具或密碼)或破壞封條,否則探測器的出廠設置不應被改變。
3.6 響應性能現場設置
探測器的響應性能如果可在探測器或在與其相連的控制和指示設備上進行現場設置,則應滿足以下要求:
a) 當制造商聲明所有設置均滿足本標準的要求時,探測器在任意設置的條件下均應滿足本標準的要求,且只能通過專用工具、密碼或探頭與底座分離等手段實現現場設置。
b) 當制造商聲明某一設置不滿足本標準的要求時,該設置應只能通過專用工具、密碼手段實現,且應在探測器上或有關文件中明確標明該項設置不能滿足標準的要求。
3.7 防止外界物體侵入性能
探測器應能防止直徑為(1.3±0.05)mm的球形物體侵入探測室。
3.8 慢速發展火災響應性能
3.8.1 探測器的漂移補償功能不應使探測器對慢速發展火災的響應性能產生明顯影響。
3.8.2 當無法用模擬煙氣濃度緩慢增加的方法評估探測器對慢速發展火災響應性能時,可以通過物理試驗和模擬試驗對電路和/或軟件分析確定。
3.8.3 探測器評估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對于任意一種大于A/4h(A為探測器不加補償時的初始響應閾值)的升煙速率R,探測器發出報警的時間應小于(1.6xA/R+100)s;
b) 探測器的漂移補償設定在一定范圍內時,在該范圍內探測器的響應閾值與該只探測器不加補償時的初始響應閾值之比不應超過1.6。
注:有關評估方法的進一步說明見附錄D。
3.9 使用說明書
探測器應有相應的中文說明書。說明書的內容應滿足GB 9969.1的要求。
3.10 控制軟件要求
3.10.1 總則
對于依靠軟件控制而符合本標準要求的探測器,應滿足3.10.2、3.10.3和3.10.4的要求。
3.10.2 軟件文件
3.10.2.1 制造商應提交軟件設計資料,資料應有充分的內容證明軟件設計符合標準要求并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a) 主程序的功能描述(如流程圖或結構圖),包括:
1)各模塊及其功能的主要描述;
2)各模塊相互作用的方式;
3)程序的全部層次;
4)軟件與探測器硬件相互作用的方式;
5)模塊調用的方式,包括中斷過程。
b) 存儲器地址分配情況(如程序、特定數據和運行數據)。
c) 軟件及其版本唯一識別標識。
3.10.2.2 若檢驗需要,制造商應能提供至少包含以下內容的詳細設計文件:
a)系統總體配置概況,包括所有軟件和硬件部分。
b) 程序中每個模塊的描述,包括:
1) 模塊名稱;
2) 執行任務的描述;
3) 接口的描述,包括數據傳輸方式、有效數據的范圍和驗證。
c) 全部源代碼清單,包括全局變量和局部變量、常量和注釋、充分的程序流程說明。
d) 設計和執行過程中使用的應用軟件。
3.10.3 軟件設計
為確保探測器的可靠性,軟件設計應滿足下述要求:
a) 軟件應為模塊化結構;
b) 手動和自動產生數據接口的設計應禁止無效數據導致程序運行錯誤;
c)軟件設計應避免產生程序鎖死。
3.10.4 程序和數據的存貯
3.10.4.1 滿足本標準要求的程序和出廠設置等預置數據應存貯在不易丟失信息的存儲器中。改變上述存儲器內容應通過特殊工具或密碼實現,并且不允許在探測器正常運行時進行。
3.10.4.2 現場設置的數據應被存貯在探測器無外部供電情況下信息至少能保存14d的存儲器中,除非有措施在探測器電源恢復后1h內對該數據進行恢復。
4 要求和試驗方法
4.1 總則
4.1.1 試驗的大氣條件
除有關條文另有說明外,各項試驗均在下述大氣條件下進行:
溫度:15℃~35℃;
濕度:25%RH~75%RH;
大氣壓力:86 kPa~106 kPa。
4.1.2 試驗的正常監視狀態
若試驗方法要求探測器在正常監視狀態下工作,應將試樣與制造商提供的控制和指示設備連接;在有關條文中沒有特殊要求時,應保證探測器的工作電壓為額定工作電壓,并在試驗期間保持工作電壓穩定。
注:探測器的檢測報告應注明試驗期間探測器配接的控制和指示設備的型號、制造商等內容。
4.1.3 探測器安裝
探測器應按制造商規定的正常安裝方式安裝。如果說明書給出多種安裝方式,試驗中應采用對探測器工作最不利的安裝方式。
4.1.4 容差
除有關條文另有說明外,各項試驗數據的容差均為±5%;環境條件參數偏差應符合 GB 16838要求。
4.1.5 響應閾值的測量
4.1.5.1 探測器響應閾值的測量應在標準煙箱(以下簡稱煙箱)中進行,煙箱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并滿足方位、電壓波動、氣流、高溫、環境光線等試驗的要求。
4.1.5.2 探測器按正常監視狀態安裝在煙箱中。在有關條文中沒有特殊要求時,探測器的方位應為最不利方位,探測器周圍的氣流應為(0.2±0.04)m/s,氣流溫度應為(23±5)℃。
4.1.5.3 試驗煙應符合附錄B的規定。
4.1.5.4 試驗前,煙箱和探測器內部不應有試驗煙存在。在有關條文中沒有特殊要求時,探測器應在正常監視狀態下穩定工作15min。
4.1.5.5 試驗煙應按下述升煙速率要求注入煙箱:
光電探測器為0.015dBm-1min-1≤Δm/Δt≤0.1dBm-1min-1;
離子探測器為0.05min-1≤Δy/Δt≤0.3min-1。
注:m、y的計算公式和測量方法見附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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