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2158-2021 核電廠防火設計規范
- 發表時間:2022-11-06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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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核電廠內部防火和防爆設計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防火設計總要求、總平面布置的防火設計、火災預防和限制火災蔓延、消防疏散、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供水及滅火系統、通風防火與防排煙、火災安全分析、內部防爆設計,以及重點區域和設備的防火設計要求等。
本文件適用于國內新建陸上固定式熱中子反應堆核電廠,其他類型核動力廠和核設施可參考本規范進行設計。
本文件主要針對核安全重要建(構)筑物(如:核島廠房、重要廠用水系統泵房和廊道等)的內部防火和防爆設計,常規島和配套設施廠房的消防設計在滿足本文件第4章、第5章和第13章中的要求(專門特指核安全重要建(構)筑物的要求除外)基礎上,遵照國內其他相關設計標準要求。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8380(所有部分)電纜和光纜在火焰條件下的燃燒試驗
GB/T 19216(所有部分)在火焰條件下電纜和光纜的線路完整性試驗
GB/T 40620 核動力廠火災危害性分析指南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58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08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 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151 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 50219 水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
GB/T 50294 核電廠總平面及運輸設計規范
GB 50745 核電廠常規島設計防火規范
GB 50974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阻燃 fire retardant
物體對某些物料的燃燒起熄滅、減少或顯著阻滯作用的性質。
3.2
防火區 fire area
為防止火災在規定的時間內蔓延而構筑的廠房或部分廠房,防火區可由一個或多個房間組成,其邊界全部用防火屏障包圍。
3.3
防火小區 fire zone
設置防火設施(如限制可燃物料的數量、空間分隔、固定滅火系統、防火涂層或其他設施)以隔離火災的區域,通過該設置使被隔離的系統不會受到顯著損壞。
3.4
火災荷載 fire load
空間內所有可燃物全部燃燒可能釋放的熱量總和。
注:單位為兆焦(MJ)。
3.5
火災荷載密度 fire load density
設定空間內按地面的單位面積計算出的火災荷載。
注:以兆焦每平方米(MJ/m2)表示。
3.6
火災持續時間 fire duration time
設定空間內可燃物全部燃盡,且過程中無任何滅火干預行動的燃燒時間。
注:以分(min)或小時(h)為單位。
3.7
防火閥 fire damper
安裝在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的送、回風管道上或防火邊界上,平時呈開啟狀態,火災時當管道內或防火邊界上的煙氣溫度達到設定溫度時關閉,或由消防控制系統關閉,并在一定時間內滿足漏風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煙阻火作用的閥門。
3.8
防火屏障 fire barrier
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區域且具有一定耐火極限的屏障,包括墻壁、地板、天花板、防火風管或者在門洞、貫穿件和通風系統等通道的封堵裝置(防火門、防火閥、防火封堵、防火貫穿件等)。
3.9
火災共模失效 fire-related common mode failure
由于火災而導致執行同一核安全功能的系統、部件、電纜的多個系列同時喪失的后果。
3.10
疏散通道 evacuation passageway
主要用于火災情況下人員疏散的走廊、通道、樓梯間、出口等主要疏散路線。
3.11
防煙樓梯間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樓梯間內設置有加壓送風系統或在樓梯間入口處設置有防煙的前室、開敞式陽臺、凹廊,且通向前室和樓梯間的門均為防火門,為防止火災的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
3.12
受保護的疏散通道 protected evacuation passageway
為了防止火災和煙氣侵入并確保火災情況下的人員疏散安全,劃分為獨立的防火區/防火小區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及主要疏散通道。
注:廠房室外區域也視為受保護的疏散通道。
3.13
核安全重要建(構)筑物 nuclear safety important building and structure
容納核安全重要物項(系統和部件)的建(構)筑物。
3.14
非能動防火保護裝置 passive fire resistant protection structure
為確保火災情況下機組的安全功能,火災安全分析后認為需要對部分設備或電纜進行補充防火保護所設置的裝置,包括電纜托盤段防火包覆、防火箱體、隔熱屏障等。
3.15
火災就地模擬盤 fire local mimic panel
就地火災報警控制盤
安裝于核安全相關廠房入口或各層,帶有模擬平面圖和指示燈,用于操作和控制區域內消防系統設備,并能進行火災報警的就地控制盤柜裝置。
3.16
火災安全停堆部件 post-fire safe-shutdown components
火災后達到和維持安全停堆狀態所需要的設備及電纜。
3.17
火災危害性分析 fire hazard analysis;FHA
評價每個防火區/防火小區假想火災對安全重要物項的潛在影響,驗證防火設計滿足核安全三大目標要求的分析工作,包括防火屏障耐火極限可靠性、滅火系統和自動報警系統設計充分性等。
3.18
火災薄弱環節分析 fire vulnerability analysis;FVA
為全面、系統地解決和處理火災共模失效,針對每一防火區/防火小區開展共模點識別,然后對共模點進行功能分析和火災風險分析,并對分析后確認無法接受的共模點采取補充防火措施,確保火災情況下不會引起共模失效而導致機組所必需的安全功能喪失,保證實現核安全目標。
3.19
火災安全停堆分析 post-fire safe-shutdown analysis;FSSA
評價每個防火區假想火災的潛在影響,驗證防火設計保障工藝及相關系統實現和維持安全停堆功能的分析工作。
3.20
火災安全分析 fire safety analysis
為確保火災后的核安全功能、驗證防火設計充分性而進行的分析工作,包括FHA、FVA、FSSA。
3.21
實體隔離 solid separation
物項之間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極限防火屏障進行隔離的方式,以避免火災蔓延。
3.22
空間隔離 geographical separation
物項之間采用距離相隔且隔離空間內不設置任何可燃物的方式,以避免火災蔓延。
4 防火設計總要求
4.1 概述
4.1.1 核電廠的消防設計,應充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核安全重要建(構)筑物的消防設計應遵守“縱深防御”的原則,以實現下述目標:
——防止火災發生;
——快速探測并撲滅確已發生的火災,從而限制火災的損害;
——防止尚未撲滅的火災蔓延,使其對執行重要安全功能系統的影響減至最小。
4.1.2 核電廠的建(構)筑物、系統和部件的設計、布置,盡可能降低內、外部事件引發內部火災的可能性,并緩解其后果。
4.2 基本目的
4.2.1 應在火災發生時和發生后確保如下核安全功能的有效性:
——控制反應性;
——排出堆芯余熱,導出乏燃料貯存設施所貯存燃料的熱量;
——包容放射性物質、屏蔽輻射、控制放射性的計劃排放,以及限制事故的放射性釋放。
4.2.2 應在火災發生時和發生后確保對核電廠狀態進行監測的能力,以保證實現所要求的安全功能。
4.2.3 限制并盡早撲滅可能導致核電廠長期不可用的火災。
4.2.4 確保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采取一定措施在發生火災時能使工作人員安全疏散,并且為火災干預人員創造滅火救援條件。
4.3 基本假設
4.3.1 火災可能在機組正常運行工況(從滿功率到停堆狀態)下發生。
4.3.2 火災可能發生在任何存在固定或臨時可燃物的場所。
4.3.3 不考慮同一或不同機組廠房內同時發生2起及2起以上的獨立火災事件。
4.3.4 不考慮火災與獨立的核安全事故(事件)、核安全相關設備故障、其他災害的同時發生,除非火災與上述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3.5 火災安全分析中,對于預計運行事件和設計基準事故,考慮機組達到安全停堆狀態后發生一場獨立火災的可能性。
4.3.6 火災安全分析中,鑒于設計擴展工況或地震后核電廠工況的復雜性,僅考慮設計擴展工況或地震后長期階段發生獨立火災的可能性。長期階段的具體時間應根據設計擴展工況或地震被完全緩解、機組達到最終安全狀態的保守假設時間進行確定,宜為15天。
4.4 核安全重要建(構)筑物防止共模失效
4.4.1 在設計初期,宜盡可能通過非能動的防火隔離措施,將安全相關系統的冗余系列設置在不同的防火區/防火小區,確保一場火災不會導致執行同一核安全功能的冗余系列同時喪失,即火災引起的共模失效。
4.4.2 在設計后期,應當運用成熟的、經過驗證的準則和方法,對每個防火區/防火小區開展專門的火災薄弱環節分析或火災安全停堆分析。根據分析結果,在必要的情況下補充設置防火保護措施,確保火災情況下核安全功能的有效性。
4.5 其他要求
4.5.1 在設計過程中應采取必要措施以確保火災不會引起設計基準事故或設計擴展工況的發生,并在火災引起的預計運行事件下確保核電廠達到并維持安全停堆狀態。
4.5.2 在設計過程中應采取必要措施,確保4.3所述事故或地震后發生的火災不會對維持機組安全狀態所需的核安全功能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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